(一)制定的目的性。
为落实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压缩我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期限,营造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兴党办发〔2021〕8号,要求“依法适用简单案件速裁、简易程序,及时化解纠纷,节约审判资源,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制定本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周期的压缩,解决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在行政裁决案件等待时长问题,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设定的主要内容。
1.立案调查阶段,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立案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请求人提出的处理请求,通过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证据保全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2.案件审理阶段,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3.结案送达阶段,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制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