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兴安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部署,盟市场局极力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2022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11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积极指派、调派自治区、盟级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盟市场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挂历、聘任、指派、职责、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二)管理。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全盟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三)聘任。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中,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及定向邀请的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兼职形式参与相关工作。聘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
(四)指派。全盟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从统一名录库中指派1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五)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年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六)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七)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八)回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九)义务。技术调查官对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盟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