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混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2025年兴安盟复混肥料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产品情况和抽查总体工作
一、抽样工作要求
1.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照《2025年兴安盟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化肥产品检验依据
2.1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T 15063-2020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2检验项目
2.21复合肥料
表1复合肥料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N)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GB/T8572-2010 |
2 |
有效磷(P₂O₅)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GB/T8573-2017 |
3 |
氧化钾(K₂O)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GB/T8574-2010 |
4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
5 |
微量元素 |
GB/T15063-2020 |
表2掺混肥料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N)的质量分数 |
GB/T 15063-20 20 GB/T8572-2010 |
2 |
有效磷(P₂O₅)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GB/T8573-2017 |
3 |
氧化钾(K₂O)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GB/T8574-2010 |
4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GB/T15063-2020 |
5 |
微量元素 |
GB/T15063-2020 |
表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 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氮(N)的质量分数 |
GB/T 18877-2020 GB/T17767.1-2008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P₂O₅)的质量分数 |
GB/T 18877-2020 GB/T 8573-2017 |
3 |
总氧化钾(K₂O)的质量分数 |
GB/T18877-2020 GB/T 17767.3-2010 |
4 |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GB/T18877-2020 |
5 |
微量元素 |
GB/T18877-2020 |
2.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 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三、抽样方法
3.1抽查产品范围
3.11抽查领域
抽样产品:本次抽查主要针对兴安盟辖区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2抽样型号或规格
3.21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
3.22掺混肥料:合格品
3.2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型、II型、HI型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
3.3抽样方法
复合肥料产品按照GB/T 15063-2020中5进行取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 品按照GB/T 18877-2020中5进行取样,掺混肥料(BB肥)产品按照GB/T 21633-2020中5进行取样。
3.4抽样基数
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5 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 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
总的包装袋数 |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
|||
1 - 10 |
全部 |
182〜216 |
18 |
|||
11 〜49 |
11 |
217〜254 |
19 |
|||
50〜64 |
12 |
255〜296 |
20 |
|||
65〜81 |
13 |
297〜343 |
21 |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
152〜181 |
17 |
512〜 |
3׳√n |
3.6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检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
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参照国家规定填写。
被检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并需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向被检查企业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抽样单上应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同时要求注明产品单价。
四、检验样品的处置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由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分别签字或盖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并告知受检单位。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或录像保留36个月。鼓励应用更先进的、即时交互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样过程和证据。所有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五、检验项目的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六、检验异议的处理预案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异议复检须经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2、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
4、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备用样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应急工作的实施
根据采购人需求,在应急检验处理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反馈。
(1)完整清晰正确填写抽样单。
(2)在抽样单上注明检测依据,执行企业标准时,要求企业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3)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当依据标准填写完整。
(4)需做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应按调查信息表要求填写。
(5)备份样应注明封样状态,抽样过程全程拍照,作为证据留存。
(6)尽量不修改抽样单,若修改,采用“杠改”方式,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均须在修改处签字;
(7)须两人在抽样单上签字。
(8)需影像记录的地方: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 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随机部件等照片。
6)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备样损坏遗失或封条破损等造成不能 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7)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