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专利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经研究,决定成立兴安盟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行政裁决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三)恪守行政执法公正。认真总结行政裁决委员会制度办案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专利纠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架
兴安盟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各旗县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和若干资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成员数量应当为单数。具体名单如下:
陈 雷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召集人
杜秋香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树星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毕来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郭华燕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宋 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起富 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尹旭玲 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春霞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 月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晓婷 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职责
1.总结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的法律适用;
3.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是否侵权的
判定;
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运行机制
(一)定期会议研讨机制。兴安盟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日常会议全年召集一次,对全体会员进行专业培训、案例分析、工作总结等;专业讨论全年次数不限,以实际案件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人数应当超过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按程序申请机制。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由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召集人批准。
承办部门需形成初步办理意见,提交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技术判定专家(鉴定机构、技术调查官)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其他事项提交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认真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
(三)技术调查官参与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技术判定问题提起的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会议集体决定机制。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成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经专业讨论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无法形成决议,可以
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监督保障
1.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成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2.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作为盟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考核指标。
3.专利行政裁决委员会成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涉案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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