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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服务操作指南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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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0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02.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0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信用修复申请资料

  0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资料:

  (1)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应报年度的财务报表。(承诺容缺,市场主体应承诺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住所证明;(承诺容缺、承诺免查,市场主体应承诺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

  02.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合规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03.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合规整改的相关证明材料。

  04.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

  ②守信承诺书;

  ③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用修复申请流程

  0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业可通过工商联络员、电子营业执照、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税务年报入口等多种方式登录系统。

  

  02.选择信用信息修复模块

  企业完成系统登录后,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界面,选择要修复的类型。

  

  03.提交信用信息修复材料

  填报信用信息修复所需的信息,提交信用修复材料。填报完成并提交后,数据同步到业务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04.信用信息修复记录查询

  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记录,可以查看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记录状态,是否受理、是否予以修复,以及对修复申请进行撤回操作。

  

  05.信用修复机关选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谁处罚、谁列入、谁标记、谁修复”的原则,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请详细咨询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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