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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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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实施方案

委托单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检单位: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抽查时间:二〇二五

 

2025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预防化解产品质量领域重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2025组织开展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抽检品种及分类

本次监督抽查的品种为化肥等1个品种。

、抽样地点及场所

本次抽样地点为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区域内。

、抽样方法

在市场上,随机抽取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备份样品封存于销售者处。每批次产品抽样数量见表1。

1 各产品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3

掺混肥料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四、抽查检验项目执行标准表2

2  抽查检验项目、执行标准及检测费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项目单价(元)

检测费
(元/批次)

抽样费(元/批次)

批次

合计(元)

化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

总养分含量

80

1100

30

6

6780

2

总氮含量

100

3

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

180

4

总钾含量

100

5

有机质含量

300

6

粒度

100

7

酸碱度(pH值)

120

8

氯离子含量

120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1

总氮(N)

80

1270

30

7

9100

2

有效磷(P2O5)

80

3

(K2O)

90

4

总养分

70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70

6

水分

50

7

粒度

50

8

氯离子

80

9

微量元素

100

10

100

11

100

12

100

13

100

14

100

15

100

掺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1

总氮(N)

80

1270

30

7

9100

2

有效磷(P2O5)

80

3

钾含量(K2O)

90

4

总养分

70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70

6

水分

50

7

粒度

50

8

氯离子

80

9

微量元素

100

10

100

11

100

12

100

13

100

14

100

15

100

合计:

20

24980

五、进度要求

工作过程

分工和进度要求

组织、承检机构

组织单位

承检单位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抽样人员名单表报送

任务部署后5日内

样品抽取时间

具体时间以部署文件为准

样品检验时间

任务部署后的1个整体抽检工作完成周期内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承检单位提供资料

检验工作完成10日内

六、工作分工

  组织单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检单位: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抽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2、检验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承检机构信息

   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85室/九为产业园内

人:逯中一

联系方式:18353094981

八、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一)监督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严格规范抽检程序,不得随意抽检。

(二)抽样人员应规范着装持证,按方案规定抽取样品。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科学性,要覆盖高中低档及一定的品牌、场所;要对样品进行确认,确保检测样品与备检样品为同一规格型号/生产批次;要认真填写抽样工作单,要求字迹清晰,信息完整,须与产品标签内容完全一致,应标明样品类别及样品等级,不得缺项、漏项,销售者及抽样人员要现场签字确认;要对样品进行现场拍照留存,样品运输要保证样品的完整与安全;对被抽检经营者要履行好告知义务,保护好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承检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九、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维持原有检验结论不变。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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