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兴安盟
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0154号的答复
魏立强委员: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会员卡(预付卡)管理的提案》提案中反映的预付卡消费纠纷管辖主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实践,现答复并建议如下: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政协提案,对提案中提到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零售业、餐饮业、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中,购物卡、积分卡、提货卡、充值卡等各类会员卡(预付卡)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取代了大部分的现金交易。预付卡消费模式被少数不法商家利用,“会员卡陷阱”“会员卡消费套路”等现象频发,甚至有商家“卷款跑路”“变更经营主体逃避退款”等情况出现,不少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导致会员卡(预付卡)纠纷频发,加强会员卡(预付卡)监管已经迫在眉睫。”针对以上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和监督检查。
一、预付卡消费纠纷管辖权
1.商务部门的主体责任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务部门通过12312举报投诉平台受理预付卡相关投诉,并明确对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具有监管职责。
具体依据:规模发卡企业未备案、违反资金存管规定等行为,由商务部门处以1万—3万元罚款(《办法》第三十七条);其他行业(如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卡纠纷,若涉及特许经营或企业资质问题,商务部门同样具有处罚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职责
若预付卡纠纷涉及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欺诈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介入处理;但经营者“跑路”或合同违约等民事争议,需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二、强化协同共治与制度保障的建议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商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发展卡企业备案信息及违规记录,通过兴安盟12345热线平台实现工单精准分派;
对“跑路”经营者开展联合惩戒,吊销营业执照并移送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完善消费者救济渠道
引导消费者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2025年5月实施),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本息及惩罚性赔偿(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学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2.推行“预付卡备案公示”制度:要求发卡企业在经营场所公示商务部门备案编号及资金存管信息,降低消费风险。
通过明晰权责、强化协同,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感谢魏立强委员对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监督和提出的建议!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办人姓名:陈建民
承办人电话:828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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