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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合规手册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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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商事制度改革释义

二、年度报告“多报合一”的法律依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合规

第二节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合规

第三节  即时公示信息公示合规

第四节  企业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五节  外资企业及涉关企业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七节  企业年报其他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八节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九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十节  工业产品目录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十一节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风险性规避合规

第十二节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违规救济

第三章   

 

编制说明

一、 编制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年报公示实践显示,我年报工作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公示率不均衡企业年报率较高,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相对偏低。二是数据质量堪忧存在报送时间错误、信息随意填报、即时公示信息未及时公开、财务数据为零值或年度间不衔接等多种数据质量问题。三是主体认知不足部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法律意识薄弱,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年报填报要求不熟悉,导致报送的信息无法有效服务于政府决策。四是市场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年报制度的系统性认识、法律法规要求及规范操作流程掌握不足。

为此,特编制本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旨在:一是系统性普及知识帮助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和各类市场主体准确、清晰地掌握年报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目标及操作要求。二是规范操作指引提供年报公示及即时信息公示的规范填写要求和核算方法。三是提升数据质量从根本上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合规手册》的核心作用

(一)对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而言:快速熟悉年度报告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操作流程;深入理解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要求及年报在其中的定位培养年报工作的系统性、全局性思维,提升监管效能。

 (二)对市场主体而言:普及法规义务清晰了解年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自身信息公示的法定义务,增强对年报工作的重视程度提供操作指南指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初次填报或存在困难的主体)顺利完成年报填报和公示信用修复指引帮助已失信市场主体理解信用危机的根源,并提供可行的信用修复路径指引提升活跃合规度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准确公示年报,从而提升整体年报公示率和市场主体的活跃合规度。

三、预期目标价值

通过推广和应用本《合规手册》,期望达成以下目标:一是夯实数据基础为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深化推进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数据支撑,助力精准施策。二是强化信用监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石。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加透明、可信的市场生态,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国家战略。四是服务宏观决策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和行业经济分析提供坚实、准确的数据底座。

 

 

一、商事制度改革释义

商事制度改革是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是在商事主体准入环节推出的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等。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2013年2月28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10月25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确立了商事制度改革总体设计。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提出了:“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废止2部行政法规,确保改革依法推进。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改革的序幕。8月7日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8月19日颁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10日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大幅提升了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律位阶。尤其是对于公司类型的企业,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企业信息公示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进行了确立,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改革的来龙去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说明:

(一)改革动因与目标

1.核心理念:转变政府职能,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等改革同步进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2.主要目标:

    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市场活力。

    转变政府职能:工商部门从“运动员”(审查者)转向“裁判员”(监管者),将资源集中于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信用约束:通过信息公示,让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提升监管效能: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精准监管、高效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年报公示制度的建立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以及随后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10日修订),为年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多报合一”目标、意义

1.实施“多报合一”的目标。探索整合涉及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外汇、统计、海关等各部门的年报事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多部门年报事项合并形成一份年度报告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平台统一接受企业年报,再将相关信息分别推送至“多报合一”各部门。

2.推进“多报合一”的意义。商事制度改革中以年报公示制度取代企业年检制度,是政府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一步。它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

“减负”:大幅减轻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放权”:将信息填报和公示的责任交还给企业。

“严管”: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抽查、经营异常名录、联合惩戒)构建了新型监管机制。

“共治”:引入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格局。

这项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中国构建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核心在于通过信息透明和信用约束,重塑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了监管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二、年度报告“多报合一”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鼓励政府部门共享企业信息,推动“一网归集”。

第八条:明确企业应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为“多报合一”提供制度基础。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要求整合涉企证照事项,推动年报整合,为“多报合一”提供政策方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公示年度报告,并授权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细则,为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原商务备案并入工商年报)。

(五)《“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推进企业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强化年报填报提示功能,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模块。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信用信息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6月1日施行)

要求大型企业通过年报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部分地方将其纳入“多报合一”范围。

(七)《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 海关总署 关于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通知》(国市监信〔2018〕90号)

核心依据:明确将社保、统计、海关等事项纳入工商年报,实现“一次填报、信息共享”。

(八)《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

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监信发〔2024〕96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纳入多报合一改革,合作社只需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同时满足两个部门的填报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十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十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填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2023年度报告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1072号

(十九)《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合规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 海关总署 关于推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通知》(国市监信〔2018〕9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过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第二条  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包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兴安盟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s://nm.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网上年度报告。也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场监督管理局的办事服务栏目,通过“年报系统”开展年报。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市场主体存续经营(或歇业)实际情况,各类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任何时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均自下一年度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涉及“多报合一”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要求不变。

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时数据。

第六条  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未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首次“公示信息填报”之前,先进行公示联络员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要进行公示联络员变更。

第二章     

第一节 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合规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的登记注册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上述市场主体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节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合规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信息;(2)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3)联系方式等信息;(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生产经营信息;(2)资产状况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信息;(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三节 即时公示信息公示合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公示的即时公示信息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涉及即时公示信息。

第四节  企业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十四条  企业年报时,填写的通信地址是指可以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地址,应真实有效,不可随意填写。可不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第十五条  邮政编码为企业通信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是指企业当前所使用的联系电话,格式为区号一座机号或手机号,电子邮箱是指企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邮箱,均应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是指企业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状态为选填项,新成立的企业选填“开业”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企业停止经营,选填“歇业”。但“歇业”为注册登记事项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手续,方可视为“歇业”。

第十九条  在企业填报年报时特种设备信息,按实际填写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总台数和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的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  “股东出资情况表”,每一个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只需填报一条,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和实缴出资额的币种与注册资本一致;认缴和实缴出资时间为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认缴和实缴时间,出资方式可以多选。出资币种与注册登记币种相同。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资信息,每年都必须填报,即使无变化也要填写,并非前一年度填写过的就不需要再填。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报告年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填写最初发起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报股东出资信息,应当认缴看章程,实缴看银行进账单。按照该企业申报年度最新的章程公示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额,一个股东填写一行。认缴出资时间应当填写年度报告所属期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约定的出资到位期限。

第二十三条  实缴出资额按照该企业申报年度每个股东各自实缴出资总额填写,实缴出资时间按照每个股东截至申报年报年底最后一笔实缴额进账的时间填写,如尚未实缴,则填“0”。

第二十四条  如存在股权变更的,分两种情况:(1)股东出资未增加的,受让股权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为股权转让前章程约定的原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章程对认缴出资时间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时间填写;(2)股东出资有增加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为当前股东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的认缴时间。

第二十五条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是否发生股权转让,如选“是”,则需要填写在年度报告期内股东名称、变更前股权比例、变更后股权比例、股权变更时间。新、老股东的股权比例变化均需填写。新股东的认缴信息按照公司章程填写,新股东的实缴信息按照原股东的实缴情况填写。

未在年度报告期内变更股权的,则选择“否”,其他信息不填写。股权变更情况应当与即时公示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企业是否有股权信息或购买其他企业股权。对外投资情况,向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核实对外投资情况,结合查阅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实填写,分公司不属于对外投资,除记在长期投资会计科目中的股票外,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不属于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应当是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中的期末数;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根据“资产负债表”填写“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根据“利润表”填写“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一”号填列,“净利润”净亏损以“一”号填列。根据报告年度缴税情况,填写“纳税总额”。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担保物权需依法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债权种类与数额、履行债务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及公示状态等条款5。如企业无对外担保情况,选择“否”,对外担保模块将不再要求填写。在填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时,应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可通过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确认。如存在对外担保信息,则选择“是”。

第三十条  “从业人数和其中女性从业人数”,为报告年度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此类信息为可选公示与不公示。

第三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人数”为报告期内录用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人数、残疾人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报告期内录用的退役士兵、残疾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此类信息为不公示信息。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从业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填报,分公司从业人员这一项选填0如果是各自填报,按实际从业人员情况各自填写。

第三十二条  “党建信息”为不公示信息,主要采集企业党组织的建立情况,但属于抽查范围。其中,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为截至年度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人数。

第三十三条  “企业控股情况”,依据控股股东的类型进行选填,如果是个人股东,选填“私人控股”如果是其他类型,按照其他类型填报。

第三十四条  “参保各险种人数”,是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第三十五条  海关管理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规则填写表格剩余部分:1企业填报的“经营补充信息”和“自律信息”为所报告年度的信息,其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2企业英文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或“企业名称(英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企业英文名称”,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3企业英文地址: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上的“经营场所(英文)”,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填写。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根据企业情况勾选“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监管场所运营人”,可同时勾选多项;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不勾选。5开户银行和开户账号:填写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担保、从业人数、社保缴费信息为非强制性公示的事项,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中,对外担保信息可以选择某条具体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大型企业年报还需报送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填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十八条  网站或网店的填写,应当:(1)核实确认企业是否存在网站或网店。(2)此项是在“企业基本信息”中“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选择“是”后才会显示为可填写状态。进入后,点击添加按钮,填入“网站或网店名称”及“网站或网店网址”点击“保存”。(3)对企业网站或网店信息进行确认并如实公示,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企业网站或网店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报社保信息填报:(1)单位参保人数指报告年度12月31日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数,参保险种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2)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年度112月期间,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之和,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差额等。(3)单位缴费基数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4项。(4)本期实际缴费指当年112月期间企业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5)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年报年度全年所属期), 企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企业部分缴费金额和个人部分缴费金额。个人部分缴费金额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6)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年报年度所属期),应缴纳企业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本金总额。不包括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欠费金额。(7)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合并之后,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报告期内合并前所缴纳数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报告期内合并前所缴纳数额加上合并后所缴纳的总数额。(8)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相关信息可填“0万元”。(9)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上述信息按“0万元”填报。(10)当年已申报的补缴、职工缴费基数调整、社保费多缴的退账,引发缴费基数变化的,需计入填报范围。(11)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计入“累计欠金额”。

第五节  外资企业及涉关企业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四十条  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第四十二条  年报工作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第四十三条  非涉关企业年报时,应当填写“海关信息”,所填“海关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年报填写“海关信息”存在疑问或异常,应当及时联系所在地海关查询核实企业在海关的备案情况,如已备案且状态正常,需要填写“海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涉关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后,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海关年报状态。

第四十五条  当年注销海关备案的企业,在完成正常报送“海关信息”表后,下一年度开始无需填报。

第四十六条  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当年备案的除外),上年度无论是否开展过进出口业务,都要填报“海关信息”表。

第四十七条  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外资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的年报要求履行年报公示义务。

第四十八条  非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勾选“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

第四十九条  “特殊贸易区域”指位于自贸区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列表中选择;自贸区外的企业选择“非特殊区域”。

第五十条  根据企业的住所所在地,选择企业所属经济区划。企业住所所在地不属于任何经济区划的,选择“一般经济区域”。具体可以查看海关十位编码的第5位。

第五十一条  不设关务部的涉关企业“关务负责人”可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经营情况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指净利润中归属于外方股东的部分,按外方股东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乘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填写。

第五十三条  外方股东利润转投资、转增本企业机构注册资本、转投其他企业机构注册资本,均填写报告年度所属期的数据。

第五十四条  “对境外投资者的债务合计”“在境外投资者的存款合计”“对境外投资者的债权合计”填写截至报告年度年末的数据,其他均填写报告年度所属期的数据。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填“外商投资信息”和“外汇管理信息”不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写股东投资者出资信息时,币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币种一致。对其他数据项,页面显示“单 位:万元”的,币种为人民币;页面显示“单位:万美元”的,币种为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时,不需要换算成人民币。

第五十八条  已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商务、外汇管理部门的网站上查不到公示信息,应当与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多报合一”申报后,如果银行端无法查到申报信息,不影响外汇业务办理,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外汇业务。

第六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节 企业年报其他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六十一条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新修订)实施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六十二条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本填写项并不是所有企业年报要求必填项,而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交换,对存在有“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情况的,年报系统会自动匹配到相关企业,若无“逾期尚未支付合同情况”栏目,则无需填写。

2020年度年报开始,将此项信息纳入年度报告中,2020年之前年度报告不填写。

第六十三条  非独立核算企业,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无独立报表部分则“0”申报。但是,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注册登记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不属于非独立核算企业。在住所地领取《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

第六十四条  年度报告填报中涉及金额信息项的以万元为单位,可保留小数点后六位,金额单位精确到元角分,与税务部门金税系统财务报表要求一致。

第八节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六十五条  “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需要参照《营业执照》载录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资金数额填写对应信息。经营者联系电话按照实际使用的电话填写,可填写固定电话或手机号。固定电话填写方式为“区号+号码”,从业人数按照实际年度报告期末人数填写。

第六十六条  “网站或网店信息”在基本信息中,选择“否”,则后续不用填写,选择“是”,则填写方法参照企业年报信息填写。

第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因个体工商户依法报税的,参照报税的经营信息填写。未报税也未建账的,营业额或营业收入应当按照估值填写。纳税总额按照实际纳税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属于自然人范畴,因此纳税总额应包含经营者因经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行政许可信息”是指个体工商户取得的除去《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许可信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许可信息包含许可文件名称和有效期至,行政许可延期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续填写延期后的许可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党建信息”为不公示项,包含党员人数包括预备党员数、党组织建制、经营者是否为党员、经营者是否为党组织书记。本项信息为必填项,不存在的要填写“0”或选填“否”,党组织建制包含未建立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

第九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按照《营业执照》载录的信息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合作社名称。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成员人数、成员人数中农民人数、本年度新增成员人数、本年度退出成员人数等按照实际报告年度年末情况填写。网站或网店为选择项,选择“是”,则下一模块“网站或网店信息”激活后需继续填写。选择“否”,则无需填写。

第七十一条  “网站或网店信息 ”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网站或网店类型、名称、网址。多个网站或网店的,逐行填写。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是指按照年报年度末财务账册或报表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或补助、金融贷款数额填写。

获得政府扶持资金或补助、金融贷款数额为年度累计数。

第七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十四条  “行政许可信息”,比照企业年报信息填报方式填写。

第七十五条  “分支机构信息”,是指农民合作社设立的分社,投资成立多个分支机构的,逐行填写。

第七十六条  “党建信息”比照企业年报信息填报方式填写

第七十七条  “社保信息”,比照企业年报信息填报方式填报。

第七十八条  “可分配盈余”,比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净利润,经过一系列调整后,可以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等的那部分金额。

第七十九条  “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第八十条  “按股分红总额”,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分配利益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利,按企业成员入股数额多少分配给社员的总额。

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为新增数据项由农专社填报,新增数据不公示。

第十节  工业产品目录年报信息填报公示合规

第八十一条  “工业产品目录”,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4类27个品种)进行填报。

第十一节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风险性规避合规

第八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八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新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新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八十七条  其他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

第八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024年5月1日之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予以处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

第十二节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违规救济

第九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期报送年报并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九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由于统计口径不同,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九十二条  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九十三条  市场主体因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经营异常名录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章  

第九十四条  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九十五条  兴安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示咨询电话:

兴安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8283042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5766030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6601306

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7126056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8293846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8398163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0482-4122520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0482-83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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