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过渡期为3个月)。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新标准的实施要求
2025年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正式实施。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符合(GB 17761—2018)即旧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在售车型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也就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的要求。
二、经营提示
(一)2025年12月1日起,禁止销售旧标准车辆。销售单位务必全面盘点库存,对不符合、未执行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动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沟通,通过退货或换货等方式清理库存,确保销售车辆符合标准要求。
(二)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CCC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不得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蓄电池、电机等与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CCC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装的电池和附带的充电器必须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信息一致。
(四)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五)严禁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加装蓄电池托架、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三、相关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完整登记购进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二)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要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