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外卖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一)主体合规。平台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报备。自治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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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管部门每年向平台所在地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平台备案
情况。
(二)人员要求。平台应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经营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相关人员配备及调整情况需存档备查。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三)准入与审查管理。应建立并执行外卖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进行审查,登记外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外卖经营者资质证照载明的信息真实。鼓励平台通过政务数据核验、视频核验、经营地址定位验证、现场确认等多种手段加强资质审核。与外卖经营者签订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不得通过协议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协议副本需留存不少于 2年。
(四)信息公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外卖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应当在网上公示外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五)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入网审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
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
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个月。
(六)日常管控。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线上抽查与监测,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七)风险排查。定期线下抽查外卖经营者,2年内实现辖区内外卖经营者全覆盖,抽查内容包括经营地址真实性、资质合规性、加工制作卫生、原料管控等,抽查结果留存不少于 2年。发现外卖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暂停服务、下架商品等管控措施,并在 24小时内报告外卖经营者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终止平台服务。
(八)配送管理。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高危易腐食品应采取冷藏配送方式,热食类食品配送过程中温度保持 60℃以上,冷食类食品保持 8℃以下,暂存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九)制止餐饮浪费。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正向引导作用,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优化餐品信息展示,指导平台内外卖经营者优化餐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十)社会共治。倡导平台通过开展外卖经营者引导、提供技术保障、设备补贴、流量激励等多重措施,推动外卖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外卖经营者详情页面开通“后厨直播”入口或直接开通“明厨亮灶”专区入口,供消费者实时查看厨房操作情况。
(十一)协助监管。平台需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监管部门发现外卖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平台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应当予以配合。
二、外卖经营者主体责任
外卖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资质合规。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资质证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不一致的,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二)信息公示。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上传到平台进行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应清晰可见,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原料控制。严格执行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选择资质合法、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留存采购凭证及检验报告,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相关记录留存不少于 6个月。
(四)过程管控。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加工制作,并确保线上外卖与线下堂食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定期维护清洗消毒、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每日检查运行状态并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规定要求。
(五)配送管理。应当在食品制作后及时分装,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并采取在外包装上加贴封签等措施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六)人员健康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证明进
行公示;建立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晨检制度,加工制作过程要规范
佩戴清洁口罩。
(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食品加工处理区墙面应无破损、无积垢,地面应平整、无积水,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厨废弃物不得外溢出存放容器,并及时清理。
(八)公示监督。鼓励外卖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将食品来源、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
(一)开展定期抽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检查,每年随机抽取平台内的不低于总量的 30%的外卖经营者开展实地检查。
(二)实施分类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根据外卖经营者的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因素评定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问题较多或尚不构成处罚但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回访检查;对证照过期、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严格依法查处。
(三)创新监管方式。要积极探索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新方法,提升监管效能。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网络餐饮食品风险隐患进行监测排查。推动“互联
网+明厨亮灶”建设,利用自动识别、智能抓取等信息化手段提升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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