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要求,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联系人: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宝林 15540008119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苏影 15148971188
郝宝忠 13804793400
附件: 1.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计划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1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兴安盟2026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兴市监办字〔2026〕55号)文件要求,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
- 任务名称
本次任务名称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为: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兴安盟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查事项: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管。
(二)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二、抽查检查范围及比例
抽查范围: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粮食收购企业。
抽查比例: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类别,A类企业不低于0.5%比例抽取;B类企业不低于1%比例抽取;C类企业不低于5%比例抽取;D类企业不低于10%比例抽取。为避免重复执法,盟本级已经确定抽查的企业,原则上各旗县市本年度不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三、职责分工
(一)本次抽查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任务。
(二)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密切沟通,做好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维护工作,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为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准备。
(三)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进行公示。
四、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6年5月15日至7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
- 随机抽取阶段(5月15日至6月6日)
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起,联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盟本级联合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 实地检查阶段(6月7日至7月11日)
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机构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机构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
- 结果公示阶段(7月12日至7月31日)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 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确保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四)各部门要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完成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2: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联合抽查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抽取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检查 时间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
| 1 |
2026年度兴安盟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计划 |
2026年度兴安盟粮食收购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粮食收购企业 |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地核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5-6月 |
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类别,A类企业不低于0.5%比例抽取;B类企业不低于1%比例抽取;C类企业不低于5%比例抽取;D类企业不低于10%比例抽取。 |
6-7月 |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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