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C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盟政协
第十届五次会议第0260号提案的答复
陈英壮委员:
您提出《关于解决便携式血糖测试仪及试纸标准化建设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血糖仪属于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该产品生产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血糖仪相关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6)。
按照现行监管事权划分,辖区内血糖仪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违法情形,相应核查、查处职权归属省级药监部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无该项监管权限。而且我盟也无医疗器械科生产企业。
针对您提出血糖仪标准相关优化完善意见,建议通过自治区层面向上提案,推动血糖仪相关国家标准统一规范、持续完善。
感谢您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办人姓名:王睿
承办人电话:139482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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