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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6日 分享到:

  疫情防控期间,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为12315中心抽调3名业务骨干,加强12315热线接听,确保疫情防控期间12315热线24小时畅通。截至2月14日,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议124件,办结111件,正在办理中13件。其中和疫情防控相关投诉7件、举报56件,转办后基层执法人员立案5件,有效的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对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一:1月31日,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4日和25日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烟台市绿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H 2101 GB2626-2006  KN95”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面罩)15000个。于2020年1月26日至29日以15元/个、23元/个、25元/个、30元/个、35元/个的价格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进行销售,口罩的购销差价(加价率)达到50%-250%。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张名威在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构成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案例二:根据群众举报,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安盟仁康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第八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所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其整改,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三:根据群众举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旗小曹果蔬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所售商品都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整改,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四: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2月1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扎赉特旗南方两元店现场调查,该店口罩进价22元/包,零售价30元/包,未构成哄抬物价行为。但该商场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商店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现已下达处罚告知书。

  案例五: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2月1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扎赉特旗鲜果蔬菜超市现场调查,该店口罩进价15元/包,零售价20元/包,未构成哄抬物价行为。但该商场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商店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现已下达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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