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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质监局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分享到:

  兴质监计发〔2018〕49号

  兴安盟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及《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7〕128号)和《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计发〔2018〕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行为,切实做好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及免费检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检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强制检定和备案范围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实施强制检定。  

  三、职责分工  

  (一)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1.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眼镜配制店、加油(气)站、出租车经营者、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等)和个人承担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送检和用途界定的主体责任,加强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对其在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照,主动到辖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并于检定有效期满前申请检定。  

  2.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书》),对其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所属旗(县、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完成2018年度备案工作。  

  (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1.依法督促辖区内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主动备案、申请周期检定,并对其依法实施监管。

  2.会同本级计量检定机构(无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由盟质计所配合执行)及时对申请备案单位填报的《备案申请书》进行核查确认,并做好备案和统计工作。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含专项授权机构)责任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依法受理经当地旗(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要及时安排检定,不得拒收拒检。

  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未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盟市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盟市级计量技术机构未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强制检定任务。

  四、备案检定流程 

  (一)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填报备案。使用单位可在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表格下载-计量管理”专栏中下载《备案申请书》,如实填报本单位在用的所有强检计量器具,将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照复印件一份及纸质版的《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辖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一份留存备案,一份报送盟质监局,一份交由申请备案单位保存使用。

  (二)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申请周期检定。为了不影响使用单位正常使用强检计量器具,建议使用单位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有效期满前60天持已备案的《备案申请书》(印章、签字齐全)到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能力建设

  1.各旗(县、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计量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完善量传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技术保障能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相适应的计量检定能力,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做好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内部强检的授权工作。

  3.要加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停用或撤销管理。已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机构如需停用或撤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向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用或撤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积极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各旗(县、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积极向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汇报,申请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关计量检定机构顺利开展免费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三)强化责任担当

  1.加强建设,提升能力。强检计量器具量大面广,停止强制检定收费后,强制检定任务更加繁重。各旗(县、市)局要加强计量检定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立足建设便民性、基础性、量大面广的计量标准项目,重点加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力度,提升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水平和能力。  

  2.主动服务,依法施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检定项目自觉做好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工作,要加强宣传,强化服务,不能因强制检定免费就降低工作要求,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自觉树立良好的计量技术机构形象。  

  3.建章立制,规范送检。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提高计量法制和计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将本单位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加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积极主动申请备案,按期申请周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及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四)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1.加强计量检定机构监管。各旗(县、市)局要引导和督促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依法管理、依法施检意识,严格管理,规范检定行为,做好本单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切实保证各项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和受控状态,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建标考核的管理,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各旗(县、市)局要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涉及民生、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对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加强宣传,及时沟通汇报。  

  各旗(县、市)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要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计量检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力争将强制检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宣传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和免费检定的相关工作要求,争取得到广大企业和个人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有效推进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工作,保证其量值传递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六)加强统计,做好信息报送。  

  各旗(县、市)局于每月25日前报送《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统计表》(附件3),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2018年度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工作,并将纸质版的《备案申请书》和电子版的《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汇总表》(附件2)报盟局计量科。

  附件: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书》

  2.《强检计量器具备案汇总表》

  3.《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统计表》

  联系人:盟质监局计量科 马宁  

  联系电话:0482-2827024  18604824252  

  电子邮箱:xamjlk@163.com

  

                                                                                                                                            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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