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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车用气瓶使用管理的公告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分享到:

各出租车公司,车用气瓶使用者(车主)车用气瓶充装单位

随着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新型汽车燃料的推广使用,我盟境内使用天然气做燃料的车辆数量日益增多,车用气瓶数量迅速增加。车用气瓶是一种充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的特种设备,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瓶内工作压力高达20MPa,且流动性大,如果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同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我盟天然气汽车主要集中在出租车领域,为了加强对车用气瓶的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盟车用气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出租车公司、私有车用气瓶车主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是车用气瓶的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用气瓶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辆更换气瓶、产权变更或车牌号变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

二、各出租车公司、私有车用气瓶车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使用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一)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档案包括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等;

(二)制定车用气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三)组织或督促车主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时将气瓶送到使用登记地法定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四)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组织车主开展演练

(五)车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车用气瓶使用者(车主)要对车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车辆报废时,随车气瓶应交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不得私自拆卸循环使用,不得自行拆卸气瓶和处理瓶内的残气,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或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颜色、标识。

三、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对车用气瓶管理和使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上述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如车辆发生可能对车用气瓶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应将车用气瓶及时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四、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建立充装档案。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有违反以上行为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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