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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分享到:
  • 制定的目的性。

为加强我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小饭桌加工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由小饭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 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47)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小饭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监管制度或管理办法,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管理办法。

  •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各类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需要且又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许可标准的小饭桌的资质、监管、安全保障问题,使从业人员有章可循、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学生就餐食品安全确实得到保障。

  • 设定的主要备案条件和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设定了备案的管理范围、职责划分、准入标准、日常管理、备案审查、备案注销等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1、管理范围。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小饭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

2、职责划分。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小饭桌”安全管理负总责;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旗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饭桌调查摸底工作并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并将已备案的校外学生小饭桌相关信息通过校园宣传栏、网络、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3所需材料。(一)申请开办营利性小饭桌的开办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开办非营利性小饭桌的开办者,需提供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房屋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4准入标准。(一)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通风排烟设施(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三)设置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备。(四)分别设置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五)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学生洗手专用水池。(六)设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七)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整、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九)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十一)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5、日常管理。(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坚持每日健康晨检。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三)小饭桌经营者应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四)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六)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七)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八)食品应该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十)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十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暂停开办,并向相关卫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6、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现场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依据《兴安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审查表》进行现场审查,在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7、备案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一)《兴安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小饭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兴安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小饭桌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饭桌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兴安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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