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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协兴安盟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第0033号的答复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分享到:

          办理结果:A

监函202056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政兴安盟

届委员会第次会议提案第0033答复

华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猪市场保障百姓餐桌食品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盟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您的提案非常认同。提案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提出了我盟生猪产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 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全盟市场监管系统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及科普知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进一步宣传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推进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市场,特别是推进农村牧区集市生猪产品经营者的知识教育,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群众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问题生猪产品。

  • 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首先查验定点屠宰厂资质(营业执照、定点屠宰证件等),以及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销售凭证等,确保购进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其次要查验“两证一报告”。“两证一报告”要与购进猪肉为同一批次,如果购进的为本批猪肉的一部分,应要求供应商在两证上记录分销的猪肉数量,并与销售凭证数量一致;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应有定点屠宰厂官方兽医签字,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采购外省猪肉应附有 PCR 法病毒检测报告。采购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产品批发者销售生猪产品时要随附“两证一报告”。同时依法开具销售凭证,确保销售的生猪产品数量与销售凭证记载的信息一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连锁超市总部要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到市场内各生猪产品销售者和各连锁超市门店。猪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做好记录台账,并保留“两证一报告”、销售凭证等,确保每批次产品均能追溯到原料猪肉来源和销售流向。严禁购进和销售缺少“两证一报告”以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要求猪肉产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畜牧部门疫情通报信息,严格管控来自疫区或灾区的猪肉产品。

  • 明确检查重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近两年,全盟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百日攻坚”行动、自治区重点领域“滚动式”检查专项行动等开展了对肉类市场的拉网式排查和检查,严格落实了监管责任,增加了巡查频次,加大了检查力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是督促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二是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截至目前,我盟出动执法检查次数4722次,出动执法人员数量7624人次,检查批发市场4,检查零售市场102次、检查商场(超市)2426,检查经营性冷库10 ,检查餐饮企业户3623,检查其他肉及肉制品经营户968次,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从严查处。

下步工作中,我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自律,增强依法、守法经营意识。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生猪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加大清理取缔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您的提案体现了一名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担当意识,更体现了一名作为兴安人的家乡情怀,衷心感谢您对兴安盟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期盼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我们将站在兴安人民的立场,恪职尽守,扎实工作,切实担负起保一方食品安全的重任!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7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办人姓名:闫海辉

承办人电话:828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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