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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7日 分享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26日起施行。为推动政策落实,组织实施单位就《办法》,予以解读。

  问:为什么出台《办法》?

  答:2019年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为促进兴安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盟建设,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于2016年3月,印发了《兴安盟盟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有效期5年。

  2019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并结合兴安盟实际,兴安盟行署制定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也就是说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部分企业的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的思维没有形成,能力明显不足,缺乏品牌意识,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不强,争名创优的积极性不高。《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盟各类企业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发展的趋势。以政府奖励为手段,以优化组织管理体系为途径,引导广大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改造提升产业内涵,促进弱小产业做大、优势产业做强,提高全盟经济的运行层次和内涵,增强全盟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

  问:《办法》设定了的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主要目标。奖项主要授予在兴安盟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同时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盟长质量奖。

  二是明确了组织管理。盟行署设立盟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盟行署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由盟行署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盟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三是完善了申报及评审程序。对申报公告、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辫等、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等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如何申报盟长质量奖?

  答:盟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在奖项评审前,通过媒体公开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县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民营企业自愿进行申报,并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推荐机构,推荐机构进行审查后,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报送至评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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