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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压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办理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盟市场监管局 作者: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5日 分享到: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决策部署,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压缩办案期限,快速解决专利侵权矛盾纠纷,现将《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压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科  李敬艳

  联系电话:0482-2779085

  电子邮箱:825169339@qq.com

  信函地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索伦街原兴安质监大楼

  附件:《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压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 识 产 权 局 )

  2022年3月25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压缩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期限

  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压缩办案期限,快速解决专利侵权矛盾纠纷,根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第三条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或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四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的市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第五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由3个月压缩为6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 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立案调查阶段,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确定立案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请求人提出的处理请求,通过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证据保全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第八条 案件审理阶段,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第九条 结案送达阶段,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裁决,制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调解应当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全过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兴安盟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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