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来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决定文书号

蒙兴知法裁字〔2025〕1号

案件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122054558.6

专利名称:往复式单动刀割草机的割刀驱动机构

请求人

阿鲁科尔沁布仁农机修造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突泉县突泉镇金达农机配件商店(个体工商户)

案件事实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所销售的“高阳县开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GXD型号往复式割草机”产品驱动部件是与请求人专利完全一致的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其专利权,造成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物品。

本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口头审理。本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往复式单动刀割草机的割刀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2122054558.6)与被控侵权产品“高阳县开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GXD型号往复式割草机”的驱动部件,技术方案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理决定

驳回请求人请求事项。

决定机关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公示网址

http://scjgj.xam.gov.cn/

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1日

决定文书号

蒙兴知法裁字〔2025〕2

案件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2122054558.6

专利名称:往复式单动刀割草机的割刀驱动机构

请求人

阿鲁科尔沁布仁农机修造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乌兰浩特市三兄弟农用机械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案件事实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所销售的“高阳县开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GXD型号往复式割草机”产品驱动部件是与请求人专利完全一致的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其专利权,造成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物品。

本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口头审理。本局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往复式单动刀割草机的割刀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2122054558.6)与被控侵权产品“高阳县开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GXD型号往复式割草机”的驱动部件,技术方案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理决定

驳回请求人请求事项。

决定机关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公示网址

http://scjgj.xam.gov.cn/

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1日

裁决决定 蒙兴知法裁字〔2025〕1号

裁决决定 蒙兴知法裁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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