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深入推进食品生产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排查化解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筑牢食品质量安全防线。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生产检查员考试理论成绩、从事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年限、学历、是否为食品相关专业等相关条件综合评价,评出我盟中级食品生产检查员11人(详见附件1)、初级食品生产检查员 24人(详见附件2)。
食品生产检查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切实保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质量,保障我盟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一、应当遵守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服从工作派遣。
二、食品生产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应当严格保守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秘密,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有偿咨询或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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