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合理、公平、公正的购销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一、甲方质量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其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另提供业务用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银行开户证明、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对所提供的资质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包装标识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药品质量。
4.甲方所供整件药品内必须附药品合格证明。
5.甲方提供的药品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双方对药品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为准。
6.甲方通过公路、铁路运输或委托第三方公司送货至乙方合法地址,药品在运输途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坏,由甲方负责。
7. 甲方向乙方销售药品,应随货附“随货通行单”。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乙方开具发票。
8. 销售出库超过一个月的药品不准退货;距药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准退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出库后不准退货;冷藏、冷冻药品退货时,乙方应出具在乙方储存期间质量控制情况说明和存储温度记录。
二、乙方质量责任
1. 乙方向甲方购进药品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乙方红色印章),并提供采购人员合法资格的资料。
2. 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药品时,若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详细、确定的质量信息。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3.乙方应按GSP有关规定储存甲方所供药品,由于乙方储存不当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协议说明:
1.本协议所涉及的条款,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双方合议为准。
2.上述条款经双方确认无异,本协议未尽事宜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 乙方:
(印章) (印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