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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监管措施的通告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分享到:

  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保留完整的追溯信息:(一)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二)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三)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材料;(四)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五)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购入、运输、贮存、加工、销售、使用无上述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自11月19日起,凡从我盟盟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 小时前,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事先联系供货商提供进口冷链食品标签、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已消毒证明。未经报备不得购进、销售、使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货物到达时间、地点、数量、规格等信息。未经报告不得销售、使用。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类零售店、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自建自备和经营性冷库等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规定做好购进、使用冷链食品的消毒工作,餐饮单位须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做好防控措施落实,从业人员须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规定全程做好防护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和不合格货物商品一律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七、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购进、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处理食材要生熟分离,处理冷链食品所用的器具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分开,做好清洁消毒。烹调食用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请不要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

  八、请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和监督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予以举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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