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材料,保留完整的追溯信息:(一)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二)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须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载明的事项全部一致);(三)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材料;(四)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五)将进口畜禽肉品水产品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必须持有上述证明材料,并保存原包装备查。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购入、运输、贮存、加工、销售、使用无上述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自11月19日起,凡从我盟盟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 小时前,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事先联系供货商提供进口冷链食品标签、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已消毒证明。未经报备不得购进、销售、使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到达目的地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货物到达时间、地点、数量、规格等信息。未经报告不得销售、使用。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类零售店、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自建自备和经营性冷库等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规定做好购进、使用冷链食品的消毒工作,餐饮单位须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做好防控措施落实,从业人员须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规定全程做好防护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和不合格货物商品一律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七、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购进、加工进口冷链食品时全程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处理食材要生熟分离,处理冷链食品所用的器具与处理直接入口食物的器具分开,做好清洁消毒。烹调食用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请不要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购买时要选择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商家,并索取查看合法来源和相关证明。
八、请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和监督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予以举报。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