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政协 兴安盟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09-16 10:26: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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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监函字〔2022〕15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政协

兴安盟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郑洪武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盟机动车检测市场的提案”收悉。

从提案中可以看出,您对机动车检测行业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并对规范和推动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机动车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非常好。提案对我盟机动车检测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切中我盟机动车检测行业发展面临的困境与问题,并对建立健全科学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成立行业协会组织,赋予检测机构更多的服务功能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我们做好机动车检测行业监管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一、关于市场监督部门建立健全科学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检验检测市场改革,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此,您在机动车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的“可以根据(我盟机动车上线应检的数量)数据对市场准入进行科学合理地控制”建议,不具备实施条件。一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国家鼓励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来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二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市场准入)审批权限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盟市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受理。三是原国家质检总局曾在2009年颁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章第六条中就安检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作出规定,但2018年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第196号令),已将该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在机动车检验机构选址、布局等方面已没有相关限制性规定。

市场退出方面,近年来,全区统一的市场退出机制、信用监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自2019年以来,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局与本级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连续三年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正在研究制订《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逐步实现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

二、关于成立行业协会组织

行业协会属于社团组织,由同行业从业人员或单位本着做好服务和有利于加强管理的目标自愿成立。你提出的“呼吁成立行业协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目前尚不具备实施条件。原因:一是2019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已明确,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二是我盟现有机动车检测机构37家,不能满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成立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的基本要求。

三、关于赋予检测机构更多的服务功能

您提出“赋予检测机构更多的服务功能”意见建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无法实现。原因是: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4.1.4条款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在其《实施指南》中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参与有损于检验检测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检验检测能力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如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和保养。

下一步工作中,盟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检验检测新型监管机制,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打击“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引导从业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兴安盟机动车检测行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下步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办人姓名:康志忠

承办人电话277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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