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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负责市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盟市场监督管理关的规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盟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工作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盟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兴安盟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盟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盟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全盟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盟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全盟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动机制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盟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量和风险顶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全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作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性蒙中药标准及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稽查执法、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七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和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查制度。依据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二十一)制定全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据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全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二)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二十三)完成盟委、盟行暑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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